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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安置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26 04:38:41 来源: 【关闭】
一、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条例〉(中发[2001]3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二)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二、计划安置军转干部工作程序
(一)依据自治州下达的计划安置军转干部计划,接收军转干部档案并负责审查安置资格。
(二)对军队转业干部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初步拟定军转干部第一次分配方案,根据有关原则移交档案,部署工作。
(三)制定军转干部安置分配计划,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有关会议研究。
(四)汇总全县军转干部安置定岗定位方案并进行总结,上报自治州军转办,同时办理相关安置手续。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
(一)依据自治州下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接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并负责审查安置资格。
(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安置方案,办理手续。
(三)人事部门根据转业干部需求,为转业干部提供培训、就业等方面服务。
四、企业军转干部困难补助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军转干部向县人事部门申报,并同时提交身份证、军官转业证等证明。
(二)县人事部门通过调阅企业军转干部人事档案和对企业军转干部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等方式,确认身份,并通过核查工资或社会保障金的方式确认是否属于困难补助范围。
(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汇总上报州人事局军转办审批后向企业军转干部本人发放困难补助金。
(四)人事部门对企业军转干部定期回访,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经办机构及电话:工资福利与退休股(40231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