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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26 04:44:03 来源: 【关闭】
办理事项名称:人事争议仲裁
受案依据: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第106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受理范围:
(一)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
1、国家行政机关发生的由录用、调动引起的争议。
2、事业单位发生的由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引起的争议。
3、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二)仲裁委员会对下列人事争议案件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案件。
2、不属于《规定》中受案范围、受案对象确定的人事争议案件。
3、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的人事争议案件。
4、仲裁委员会已经裁决过的人事争议案件。
5、纪检、监察部门正在立案审查的案件。
6、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件。
受理程序:
(一)立案
1、当事人必须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申请书内容包括:
--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当写明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当事人是单位的,则应写明单位(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15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在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二)处理
1、调查。仲裁庭依职权对案件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2、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3、开庭。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开庭处理。仲裁庭应当在裁决做出后5日内制作裁决书。
4、结案。一般应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三)执行与复议
1、执行。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必须执行。
2、复议。当事人按照规定条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复议。
承办机构及电话: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办公室(40264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