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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认定和鉴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26 04:44:35 来源: 【关闭

一、政策依据
(一)《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伤亡处理暂行办法》(新人福字[2000]200号)。
(二)人事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发[2001]39号)。
(三)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民优字[1989]第18号)。
二、受理对象
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办理程序
(一)因公(工)伤亡认定
1.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伤残、死亡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
2.书面申请(伤残者由本人申请,死亡者由家属申请)。
3.旁证材料:因公(工)负伤、死亡由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应注明负伤或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详细情节)和现场直接见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见证人旁证材料(属交通事故造成的需出具交通事故证明)。
4.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确切的伤残部位、对机体功能的影响程度或死亡原因)和原始病历资料;
5.本人所在单位对因公(工)伤残、死亡签署定性处理意见。
6.报州伤(病)残鉴定中心予以认定。
注:因公(工)伤亡认定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二)因公(工)伤残鉴定和伤病残鉴定
1.申请鉴定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将其病情及请求在本单位公示七天。
2.公示无异议者填写《尉犁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伤残鉴定表》或《机关、事业单位提前退休(职)人员病残鉴定审批表》(一式三份),单位和主管部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署意见后附医疗单位的检查、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及公示结果报州伤(病)残鉴定中心。
3. 工伤鉴定和伤病残鉴定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核收鉴定材料,报州伤(病)残鉴定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接受鉴定材料,伤病残鉴定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精神病、职业病除外。安排鉴定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根据医院的检查结果,经专家鉴定小组会议研究后确定伤(病)残等级。
4.对暂未定等需要复查的人员另行安排时间进行复查。
5.下达伤(病)残鉴定等级通知书,并返还鉴定材料。
(三)伤病残鉴定公示
伤病残鉴定应在本单位公示七天,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鉴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时间、病种、病情及有关病史。
承办机构及电话:劳动保障综合股(4026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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