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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因病提前退休、退职审批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26 04:45:44 来源: 【关闭】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新政发[1986]61号)。
3.《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1994]48号)。
4.《关于调整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新人发[2004]74号)。
(二)正常退休
1.男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正常退休。
2.办理程序:
(1)由单位上报退休请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一式两份;
(2)调阅本人人事档案,核实工作时间和出生日期;
(3)核实无误后,下发退休批复。
(三)因病提前退休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经鉴定属丧失工作能力的可提前退休。
2.办理程序:
(1)将伤病残鉴定结论及等级在本单位公示七天;
(2)公示无异议者由单位呈报提前退休请示,并附本人书面申请、伤病残鉴定等级通知书复印件和公示结果
(3)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两份;
(4)调阅人事档案,核对出生日期及工作时间;
(5)报局务会研究通过后下文。
(四)退职
1.不具备提前退休条件的,即为退职。
2.办理程序:
(1)将伤病残鉴定结论及等级在本单位公示七天;
(2)公示无异议者由单位呈报退职请示,并附本人退职申请、伤病残鉴定等级通知书复印件和公示结果;
(3)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退职审批表》一式两份;
(4)调阅人事档案,核对出生日期及工作时间;
(5)报局务会研究通过后下文。
(五)退休退职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出生时间认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重申认定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和出生时间若干规定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02]60号)文件精神,本人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工作时间和年龄如果不一致,以档案中的原始材料为准。
四、公示
为了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龄更改、提前退休、退职审批工作的监督力度,增强审批工作的透明度,使办理以上各项审批工作的整个过程能够公平、公正、公开,从客观公正的角度出发,决定在对以上审批工作实行单位内部公示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一)公示内容:
1.工龄更改。主要包括拟更改工龄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职称)、工种、技术等级、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拟更改的工作时间、经历及相关证明。
2.提前退休、退职。主要包括拟退休、退职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时间、职务(职称)、申报退休类别、伤病残鉴定结论及等级;从事特殊工种的,还包括特殊工种名称和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年限。
(二)公示范围及期限
在本单位公示七天。
承办机构及电话:劳动保障综合股(40264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