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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26 04:48:32 来源: 【关闭
   一、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申请专业技术人员高、中级岗位职数
(一)申请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岗位职数申请报告一份;
(1)报告须用正式文件;要按行政隶属关系行文,基层单位意见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上报;
(2)内容包括: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数,现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数,拟申请高级、中级岗位职数;
2.拟晋升高、中级职称人员花名册一份。
(二)审批
经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追加岗位职数,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评审组织
县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当地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职称办)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系列(专业)评委会由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
(二)评审
1.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人事(职称)部门接收各单位统一申报材料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接收;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说明原因,材料退回。本县不能评审的系列(专业),须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到自治州评审。
2.参加评审人员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公示证明一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份;《专业技术干部业务考绩档案》一份;毕业证书、资格证书、任职文件、聘书、继续教育证书、论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外(汉)语考试成绩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任现职以来近三年的考核表和业务工作总结各一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推荐表》高级30 份,中级20 份;全差额事业单位须在空岗限额内进行推荐;破格推荐还须填写《“破格”推荐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一式二份。
3.经县职改办研究同意后,将参加评审材料分类推荐到相应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
1.评委会的组织
(1)评委会设在被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推荐本系列(专业)的评委人选、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工作。
(2)各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委,由人事(职称)部门按组成评委会人员额定人数的1至3倍推荐人选,报职称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建立各系列(专业)专家评委信息库,随机遴选年度评委会组成人员,组建评委会。
(3)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2.评委会的基本要求
(1)初级评委会应由7――13名以上委员组成。
(2)评委会须按照系列(专业)归口的原则组建,不得设置综合性的评委会。各系列(专业)评委会不得评审本系列(专业)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各系列(专业)评委会应结合本专业的特点,负责审查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对被评审人的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等进行评估。 
3.评委推荐人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
(2)品德端正、作风严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3)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专业同行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专业最新技术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
(4)主任评委一般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也可由行政领导担任,其他行政领导不作为评委推荐人选。
4.工作程序
(1)评委会成员根据各专业任职资格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包括必要的考核、答辩等,测定其实际水平,写出初审意见,最后由评委会进行评审。
(2)召开评审会议,初级评委会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应出席会议人员的2/3。评委会在审阅有关材料和听取评委会成员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委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票数方能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补充投票或委托投票。
(3)建立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要有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4)评委会根据评审情况写出评语,并将会议通过的意见(包括同意和不同意票数)填入《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由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5.回避
评委会及评委应遵循“公正、准确、保密”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条件,保证评审质量,在评审评委本人或评委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该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四)审批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各系列(专业)高级评委会进行评审,由自治区人事厅审批;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各系列(专业)中级评委会进行评审,由州人事局审批;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各系列(专业)初级评委会进行评审,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五)初定职和授予
根据自治区人事厅、职改办《关于企事业单位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定职聘任工作的通知》(新人职字[1991]256号)、《关于印发〈关于当前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新人发[2002]25号)和《关于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新人职字[1994]82号)文件,对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专科、中专毕业证者可初次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硕士以上学历人员可按学历授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1.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人事(职称)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并审核。符合文件规定的办理审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申报材料说明原因,材料退回。
2.申报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填报《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份,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事业单位初定职者还须提供转正定级合格成绩单原件。
(六)资格证书办理
1.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如会计、经济、卫生、监理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和通过评审(如教育、工程、农艺、新闻等)取得的各类资格证书均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由州人事局(职称办)发放。
2.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办理:县职改办审批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办理。
3.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资格人员由考试组织部门通知本人到当地人事(职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办证时须携带同一底片二寸照片二张,考试合格成绩单、身份证复印件和花名册各一份并填写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一份。  
4.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办证时须携带二寸照片一张,任职资格文件复印件和办证花名册各一份。
三、监督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前及评审工作结束下发任职资格文件前和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培”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在推荐选拔材料前和公布拟选拔人选前,均在所在单位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二)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各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检查和裁定。
(三)邀请监督员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和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培”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经办机构及电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402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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