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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业务办理程序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22 11:18:12 来源:尉犁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关闭】
一、申请工伤待遇所需资料及办理程序 :
资料内容:
1 、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
2 、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3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1--10 级 ) ;
4 、 1 — 10 级《巴州工伤保险工伤评残证》;
5 、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6 、由用人单位开具的单位及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
7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
8 、其他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办理程序:
1 、被供养人户口本、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
2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3 、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证明。
4 、民政部门出具的养父母、养子女的收养证明,被供养或者无劳动能力的,由经办机构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
5 、医疗机构的有效票据、住院结算明细单、门诊处方单、转院证明、转院审批表。
6 、工伤证。
7 、携带按要求准备齐全的资料交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8 、凭审核批准件到社会保险管理局社保大厅经办人员复核准确无误后签字并出具结算单;
9 、由社保大厅工伤股负责人在结算单上签字报主管局长审批;
10 、由其单位承办人到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中心财务室办理待遇支付手续。
二、工伤保险支付待遇
(一)医疗康复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工伤保险的三个目录还未出台,暂按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标准执行)
(二)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的,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给付其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1 、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抚恤金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8 个月至 6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 、 一级伤残为 24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 22 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 20 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6 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 。
(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2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0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8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6 个月的本人工资。
服务承诺:核发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资料齐全,即时受理,五个工作日支付(划拔到申请人单位帐户);
有关说明:
按照巴劳社薪险字 [2004]21 号精神,筹集工伤基金从 2004 年 1 月 1 日开始,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全面实施,享受待遇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
承办机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